(3)建立“争议调解专家库”,由相关部委或授权相应的行业协会建立各行业的“专家库”,以保证“专家库”中专家的权威性和公正性。这个“专家库”中应包括合同管理专家、造价管理专家、调解专家和工程技术专家,也应包含一些仲裁员和律师。这是做好争议调解的关键。
(4)积极推行在仲裁中调解的机制,加强这方面的宣传,使更多工程项目的当事人理解这种做法的好处。最好能进一步建立立法保障,将我国在这方面成功的实践经验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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