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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法律实务
作者:邢万兵  文章来源:互联网  点击数  更新时间:2009/1/17 14:25:21  文章录入:21cpmzhang  责任编辑:21cpmzhang

报告7天内未进行计量,从第8天起,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。”第11、13、17、23、31、32、36条均有此类规定。如果采用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,承包人只要能够证实向发包人发出签证通知或者提供资料,即可利用“预期视为认可”原则。 
  
  4、索赔及时、证据充分。 
  
  当事人应当注意签证与索赔的期限和程序,做到边施工、边取证、边索赔。如《建设工程合同》示范文本36.1条规定: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,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;28日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。36.2规定: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,要有正当索赔理由,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证据。索赔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签证单、技术核定单、设计变更通知单、发包人和工程师指令、双方函件、会议纪要等。索赔报告内容有:索赔理由、损失数额或顺延工期天数等内容。 
  
  5、充分准备、知己知彼。 
  
  索赔之前,要全面搜集与索赔相关的证据与法规,认真分析索赔理由和制作索赔报告。谈判之前必须思考以下问题:发生索赔事件是何方责任,是否属于不可抗力?索赔证据、法律法规和合同依据是否充分?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?承包人是否采取措施减损措施?索赔数额计算方式是否客观合理?只有给出富有说服力的答案,方能游刃有余、进退自如地沉着应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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