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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“十不准” | |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:2012/5/18 12:17:33 文章录入:web13741 责任编辑:web13741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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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任何变更,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,有关单位有过错的,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因市场变化、政策性调整等原因引起造价的增减不在调整之列。 违反以上“十不准”的,发展计划部门要暂停违规项目所在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或部门半年以上新项目的审批,暂停已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拨付,并责令限期整改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,依照法律规定对违规的投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,行政监察机关要依照《行政监察法》及其他相关纪律处分规定,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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